各县区教体局、平桥区职教局,各管理区教育办(局),局属学校:
现将《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启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持证上岗培训工作的通知》(教师〔2014〕29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本县区、本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并认真填写《河南省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基本信息表》(见省厅文件附件),于5月20日前将电子版报市教育局师训科,电子邮箱:sxk17832003@163.com。
2014年5月6日
教师〔2014〕296号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关于启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持证上岗
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有关学校:
根据《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3]476号)精神,省教育厅决定启动实施河南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项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计划2015年8月底之前,完成全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持证上岗前的必需培训,并在“国培计划”、“省培计划”等中小学校长、班主任和其他学科教师培训中增加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短期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项目不少于3学时,置换脱产研修项目不少于9学时)。通过多种形式,分层次、分类别对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和教研员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水平,为逐步形成一支具有积极心理素质、坚实理论基础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高水平、专业化的专兼职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提供条件。
二、培训对象及要求
培训对象为我省申请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上岗合格证书的专兼职教师,具体条件为:
1.热爱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师德高尚,心理健康,人格健全,具有良好的交往能力。
2.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原则上中学须备心理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具备心理学及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兼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中学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须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非心理学专业及相关专业本、专科毕业在中小学校从事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且考核为优秀的,可以申请获得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资格。
三、培训机构
结合我省实际,从2014年起,省教育厅将依托“国培计划”平台,择优遴选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统筹安排河南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任务。培训机构资质参见我省随后印发的“国培计划(2014)”招邀标文件。
四、培训方式
集中培训将采取专家讲座、案例督导、小组讨论、体验式学习等方式,分层次(学段)对专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进行为期10天共80学时的培训。
远程培训将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采取课程学习、专题研讨、网上论坛、专家答疑等方式,分层次(学段)对兼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进行100学时的培训。
五、培训管理
(一)成立培训项目执行办公室
省教育厅负责培训项目的统筹管理工作,并在河南师范大学设立项目执行办公室。
(二)组建专家评估小组
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河南省心理健康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心理健康教育教学专家、一线优秀教师组成专家评估小组,对有关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承担培训过程中省教育厅委托的有关评估工作。
(三)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省教育厅将适时通过网络匿名评估和专家实地考查等方式对培训项目进行绩效考核,确保培训质量和项目绩效。
六、证书发放
培训机构负责对培训合格教师颁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合格证书。河南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河南省基础教育研究室)负责对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合格者进行技能考评(技能考评办法另文通知),考评合格并有相应的教育教学实践经历的,颁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技能考评合格证书。
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和考评合格证书的,由省教育厅颁发河南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上岗合格证书,专职教师发A证,兼职教师发B证。
七、有关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列入重点工作计划,并采取相应措施,因地制宜,多渠道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工作。各中小学校要定期开展教师的心理辅导或相关培训,要把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纳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
(二)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填写河南省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基本信息表(见附件),于5月底前报我厅师范教育处和项目执行办公室。
教育厅师范教育处联系人:李社亮,电话:0371—69691697,电子邮箱:lsl@haedu.gov.cn。
项目执行办公室联系人:蒋宇光 李永青,联系电话:0373-3326176,15090089184,电子邮箱:xljspxxmb@163.com。
2014年4月18日